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
志愿者服务队注册管理办法

定义
权利和义务
注册办法
组织机构
五 管理办法

第十六条 一经录用,志愿者(团体)将获得本志愿者服务队组委会颁发的《志愿服务证》(《团体服务证》)。该证作为志愿者(团体)服务内容、时间及在本志愿者服务队所获荣誉等信息记录,定期汇总。该证由志愿者(团体)妥善保管,并作为进馆服务凭证。如发现恶意损坏或转借他人使用,本志愿者服务队组委会将取消该志愿者(团体)的服务资格。
第十七条 志愿者(团体)服务期一般为一年,服务期满愿意继续提供服务并符合要求的,经组委会批准服务期可顺延。
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,秘书处可临时招募志愿者(团体)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,完成临时性、突击性任务。临时招募的志愿者(团体)不需要经组委会进行资格评议。
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密切联系志愿者服务部门,督促部门加强对志愿者的岗位管理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、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。
第二十条 组委会每年对志愿者评定一次,根据《志愿服务证》记录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考核。对在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、服务效果显著的,授予“上海图书馆优秀志愿者”称号,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第二十一条 根据《上海图书馆志愿者排班实施办法(暂行)》),对于在排定的时间内,累计两次以上(含两次)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的,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的行为的,本志愿者服务队组委会将取消该志愿者(团体)的服务资格。
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,本志愿者服务队组委会将取消该志愿者(团体)的服务资格。

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(团体)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队时,个人服务满100小时的,团体服务满300小时的,本志愿者服务队组委会将为其颁发荣誉证书。


经费来源及用途
附则

2021年11月14日